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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欣欣与天津大学附属小学、岳嘉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欣,天津大学附属小学,岳嘉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130号原告杨欣欣。被告天津大学附属小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天津大学校园内。法定代表人于虹霞,校长。委托代理人杨万刚,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妹,该校班主任教师。被告岳嘉雯,天津大学附属小学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任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欣欣与被告天津大学附属小学、岳嘉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