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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6-1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