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6-1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