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