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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