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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43号原告:张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