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钱师荣、李茶蕊与李茶蕊、金永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师荣,李茶蕊,金永勤,朱小兰,钱千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608号原告:钱师荣。委托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海滨。被告:李茶蕊。被告:金永勤。被告:朱小兰。被告:钱千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师荣诉被告李茶蕊、金永勤、朱小兰、钱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师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师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师荣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章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露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