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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至县正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彭辉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至县正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乐至县正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彭辉,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居民。乐至县正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彭辉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2日,权利人乐至县正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32772.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彭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除被执行人彭辉及其妻阳玲有小车二辆外,二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本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在乐至县天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预期应收工程款,本院依法向乐至县天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本案安岳县龙台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的标的额予以冻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232772.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王明霞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