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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金革与长春市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革,长春市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革,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王金革申请执行长春市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动履行了义务,王金革来院从财会取走赔偿款,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