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蒋秀芝与戴发祥、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芝,戴发祥,刘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55号原告:蒋秀芝,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发祥,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刘永霞,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秀芝与被告戴发祥、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需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故现自愿撤回对被告戴发祥、刘永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秀芝撤回对被告戴发祥、刘永霞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芝撤回对被告戴发祥、刘永霞的起诉。代理审判长  郑旭芝人民陪审员  张中贵人民陪审员  谢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