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廖文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罪犯廖文群,曾用名廖文祥,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文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宣告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文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文群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文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3日止)。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