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晓龙与刘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龙,刘满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赵晓龙。被告刘满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龙与被告刘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晓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珍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龙负担。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