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刚,朱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6-1号原告高志刚,男,生于1962年12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朱金良,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刚与被告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朱金良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金良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