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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军波与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波,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04号原告:徐军波。被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环市东路728号。法定代表人:谭东山。本院受理原告徐军波诉被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下午16时0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军波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军波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