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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立柱与唐县人民政府、唐县国土资源局、唐县交通运输局不服政府征占土地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柱,唐县人民政府,唐县国土资源局,唐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179号原告马立柱。委托代理人姜文莹,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娥,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人民政府,地址唐县光明路5号。法定代表人尤志敬,县长。被告唐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县中山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康同明,局长。被告唐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唐县国防路31号。法定代辨认张国文,局长。原告马立柱诉被告唐县人民政府、唐县国土资源局、唐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征占土地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立柱诉称,2014年4月,被告在没有立项、规划、环评、选址、征地批复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耕地强行征占,非法占用施工建造绕城路项目,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征占原告土地行为违法无效,恢复原状,返还土地。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立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立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姜文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