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田、王翠利与被告马修朝、刘心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田,王翠利,马修朝,刘心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王春田,男,汉族。原告王翠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伟,男,汉族。被告马修朝,男,汉族。被告刘心爱,女,汉族。原告王春田、王翠利诉被告马修朝、刘心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田、王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谢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