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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荣县旭阳镇附北街220-1号。法定代表人张飞,副校长。委托代理人余长科,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中段新美帝景1号楼1-2号。负责人胡明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诉于2015年9月1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撤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荣县金科职业技术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