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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曹某,女,住柘城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