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曹某,女,住柘城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