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曾燕萍诉被告黄广斌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燕萍,黄广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曾燕萍,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广斌,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生。原告曾燕萍诉被告黄广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曾燕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燕萍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燕萍承担。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