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佳琳与刘同献、赵彦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482-1号申请执行人于佳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同献,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彦青,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彦美,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同献、赵彦青、赵彦美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元至本院,至满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