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深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韩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8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深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6-A-101室。法定代表人杨瑞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萍,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韩平,无职业。原告天津市深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9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平返还原告天津市深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个人应负金额9722.25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韩平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之日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