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赵勇、夏立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成,赵勇,夏立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刘玉成,农民。被申请人赵勇。被申请人夏立芳,系肇事车车主。申请人刘玉成与被申请人赵勇、夏立芳因交通事故一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勇驾驶的冀E×××××号肇事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成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勇驾驶的冀E×××××号肇事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