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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靖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亚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南靖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建设中路263号。法定代表人肖慧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江,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南靖县,现住南靖县。第三人陈和生,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江、第三人陈和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协商解决,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南靖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赖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