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郑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