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67-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市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皖江农村商业银行存款6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