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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侯枝含与张召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侯枝含。法定代理人侯永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社会。被告张召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枝含与被告张召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枝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枝含承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马 红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