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水满与熊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满,熊志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水满,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熊志鹏,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满诉被告熊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满撤回对被告熊志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水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