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龚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梓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2015年6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办理假身份证和户口本的方式,在梓潼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并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多领养养老保险金8494.50元。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向梓潼县社保局退还了全部赃款。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某办理养老保险时所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所载明的信息为:龚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12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同时,办理保险所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机关登记户籍资料,居民户口薄(出生日期为1963年3月12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63年3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明细查询单,梓潼县已农转非农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失地农民补缴通知单,梓潼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情况说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原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梓潼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付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不符合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领条件,仍采用与真实户籍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骗领社会养老保险金849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居民户口簿一本、居民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汶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