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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2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