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宝岐与郎国伟、张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岐,郎国伟,张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10号原告周宝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金桥,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郎国伟,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被告张鸿雁,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岐与被告郎国伟,张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赵长江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