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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永霞与龚志坚、万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永霞,龚志坚,万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郑永霞,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被申请人:龚志坚,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被申请人:万霜,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申请人郑永霞与被申请人龚志坚、万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志坚、万霜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熊小龙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西路房屋一套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永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熊小龙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西路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龚志坚、万霜银行存款人民币75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