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李进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朗,拉巴,达瓦扎西,罗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索朗,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60071XXXX.申请执行人拉巴,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70********。申请执行人达瓦扎西,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71********。被执行人罗小勇,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索朗、拉巴、达瓦扎西与被执行人罗小勇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林民一督字第15号支付令。受理案件后,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小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小勇与申请执行人索朗、拉巴、达瓦扎西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林民一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央 珍代理审判员 夏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玛群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