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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敬国诉张敬新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国,张敬梅,张敬新,张敬云,张敬芝,张敬凯,张斌,张燕,张敏,姜桂芝,冯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国,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张敬新,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张敬梅,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张敬云,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张敬芝,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张敬凯,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张敏,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姜桂芝,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被执行人冯芹英,女,193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沙区。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敬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敬新、张敬梅、张敬云、张敬芝、张敬凯、张斌、张燕、张敏、姜桂芝、冯芹英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敬新、张敬梅、张敬云、张敬芝、张敬凯、张斌、张燕、张敏、姜桂芝、冯芹英已履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