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85号原告白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