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85号原告白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