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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良,刘海军,郭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良,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芷湖口镇马王村第七村民组38号。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定华村十一村民组390号。被执行人郭运辉,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东合村八村民组195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军、郭运辉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刘海军、郭运辉无可供财产执行。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87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 高执 行 员  张建平执 行 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