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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龚俊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龚俊元,刘虎,刘得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7号原告:任驰,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艳丽,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孔宁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龚俊元,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虎,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得田,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任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龚俊元、刘虎、刘得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驰于2015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驰负担。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