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村第一村民小组财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汪X,男,汉族。被执行人郭X,男,。权利人汪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民终字(2014)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城执字第00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左 成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