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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瑞华、邵群维与邵群维、邵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华,邵群维,邵群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方瑞华。被告:邵群维。被告:邵群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瑞华与被告邵群维、邵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瑞华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