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文钢、尹文贤与贲晓辉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东之间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文钢,尹文贤,贲晓辉,刘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文钢,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龙井市安民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文贤,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龙井市吉胜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贲晓辉,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龙井市安民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东,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安民街。再审申请人孙文钢、尹文贤因与被申请人贲晓辉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东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文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从一审法院调取了2014年2月18日六道河路--集控中心的监控录像,可以再现孙文钢与贲晓辉碰撞的过程。过程是孙文钢跑在前,贲晓辉在后,贲晓辉赶上孙文钢后,贲晓辉在孙文钢的左侧,孙文钢左肩膀与贲晓辉的右肩膀碰撞后,双方分开,贲晓辉又跑了一段距离后才倒地。原判认定“碰撞分开后,原告贲晓辉摔倒,头撞到了路边的一辆违章停放在此处的两厢货车的尾部铁质保险杠上”,孙文钢的碰撞行为与贲晓辉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另外,二审法院采信孙文钢在龙井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而对录像资料不予采信,录像资料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二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孙文钢与贲晓辉的碰撞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由孙文刚承担45%的责任划分比例错误,贲晓辉自身做过颈部手术,正常的碰撞行为不会导致高位截瘫的后果,贲晓辉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再审。尹文贤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尹文贤将车辆交给孙文钢运营,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上尹文贤是因外出将车辆暂时交给孙文钢看管。被申请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尹文贤与孙文钢间是雇佣关系,且孙文钢与尹文贤都否认存在雇佣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不应将尹文贤暂时交付车辆给孙文钢看管车辆的行为定性为“营运”,且二审判决尹文贤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主文中没有适用法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从一审法院调取了2014年2月18日六道河路--集控中心的监控录像可见,2014年2月18日10时40分许,在龙进市民生街防疫站对面的胡同口处,贲晓辉与孙文钢因看到西市场附近有人朝他们的方向走来,二人以为是乘坐出租车的乘客,贲晓辉与孙文钢一起朝此人跑去。因当时双方所处的位置,孙文钢跑在前,贲晓辉在后,后贲晓辉跑至孙文钢的左外侧,在跑的过程中孙文钢与贲晓辉发生过碰撞,碰撞分开后,贲晓辉没有立即因碰撞倒地,且碰撞分开时违章停放的两厢货车与二人还有一段距离,后孙文钢与贲晓辉又继续朝客人方向跑去,录像资料没有录下贲晓辉倒地的过程。另查明,贲晓辉原系颈椎狭窄扩大成形术后病人。2014年2月25日延边大学对贲晓辉的临床诊断为急性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左额部挫裂伤、左侧眼眶前外上壁骨折、左侧眼眶内壁骨折。2014年3月5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对贲晓辉的临床诊断为颈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颈椎术后、颈椎过伸性损伤、四肢瘫。2014年2月21日孙文钢在龙井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4年2月18日,在其将贲晓辉送到延吉市延边医院接受检查时,听医生说贲晓辉以前做过颈部手术,用钢板固定颈椎。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本案对碰撞过程的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结合龙井市公龙门派出所对孙文钢的询问笔录及2014年2月18日六道河路--集控中心的监控录像,综合认定贲晓辉与孙文钢碰撞过程的案件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贲晓辉与孙文钢在跑的过程中,原告贲晓辉与被告孙文钢发生过碰撞,碰撞分开后原告贲晓辉摔倒,头撞到了路边的一辆违章停放在此处的两厢货车尾部铁质保险杠上”。一、二审法院关于此部分案件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因为从六道河路--集控中心的监控录像显示,贲晓辉与孙文钢发生碰撞,并非直接的碰撞行为导致贲晓辉头撞到了两厢货车尾部铁质保险杠上,两人碰撞分开后又继续朝客人方向跑去,且两人发生碰撞行为的地点与两厢货车的停放位置具有一定的距离,对于贲晓辉倒地的情形录像没有显示。另外,本案对于贲晓辉自身的特殊体质、孙文钢在碰撞行为发生前对于贲晓辉曾经做过颈部手术的事实是否知悉的相关案件事实应予查清。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本案应当进行因果关系及损害参与度鉴定,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充分行使释明权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进行鉴定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对于孙文钢与贲晓辉发生碰撞行为,贲晓辉的损害后果,双方的碰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应当兼顾比较当事人主观过错及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因素,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行为发生时孙文钢对贲晓辉的特殊体质是否知悉、孙文钢对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等情形,全面考量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基础疾病因素后进行综合判定,所以二审判决认定贲晓辉的受伤与孙文钢的碰撞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比例存在不当之处。另外,二审判决中对于尹文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明确。综上,孙文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敬晓清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