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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南翔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518号西环商贸中心2幢208、113室,组织机构代码59706205-1。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敬亭山茶场绿雪山庄,组织机构代码69738443-7。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18号昭亭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3891148-4。被执行人:奉化市恒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7幢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8738-9。被执行人:谢圣山。被执行人:沈惠娟。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王爱君。安徽���翔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润装饰有限公司、谢圣山、沈惠娟、张建军、王爱君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润装饰有限公司、谢圣山、沈惠娟、张建军、王爱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润装饰有限公司、谢圣山、沈惠娟、张建军、王爱君5500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