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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继平与徐保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平,徐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平,男,1963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徐保春,男,1972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6423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