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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平申请执行四川鑫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四川鑫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四川鑫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郫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8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王平申请执行四川鑫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鑫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鑫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局���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