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0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