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0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