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保字第2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兰州寰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寰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64-1号原告兰州寰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八里湾6号。法定代表人高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友钧,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法定代表人张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寰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寰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甘延俊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一只船北街164号第2单元第1层1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兰房(城房改)产字第154665号]进行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寰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甘延俊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一只船北街164号第2单元第1层1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兰房(城房改)产字第154665号]、冻结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二、冻结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人民陪审员  徐剑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满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