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双朋与徐顺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朋,徐顺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郭双朋,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霍晓波,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顺宽,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朋与被告徐顺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朋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双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双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郭双朋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