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行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丘环境保护局与济南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济南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国亭,局长。委托代理人部建华,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孟宪红,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牛相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执行人济南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电子芯片加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章环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捌万元整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明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环字(2015)1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