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观云、王爱苏与王爱苏、王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观云,王爱苏,王利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89���原告叶观云。委托代理人唐均。被告王爱苏。被告王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观云诉被告王爱苏、王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2911元,由叶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