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剑与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刘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刘剑,男,汉族,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刘北平,男,汉族,汉族,现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刘剑申请执行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北平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刘剑申请执行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简素群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