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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