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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鲁绍宝与柳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绍宝,柳宏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41号原告:鲁绍宝,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柳宏江,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