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鲁绍宝与柳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绍宝,柳宏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41号原告:鲁绍宝,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柳宏江,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