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文中与董广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中,董广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95-1号原告刘文中。被告董广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中诉被告董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