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