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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